唐山刑辩律师解读刑事案例:公司出现抽逃出资的情况如何认定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1-05-13 15:22) 点击:236 |
股东出资所形成的公司注册资本构成了公司财产的基础和公司对外偿债的物质保障。股东抽逃出资是对公司资本的一种严重侵权行为,将严重危及到公司资本的维持和稳定以及公司对外偿债的能力。那么公司出现抽逃出资的情况,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唐山刑事辩护律师解读
抽逃出资的认定标准如下: 1、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 2、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故意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3、侵犯了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 4、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出资义务是股东最基本的法律义务,股东出资后将转化为公司资本,而公司资本是公司得以正常运作的关键,也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因此,股东抽逃出资是对公司资本的一种严重侵权行为,将严重危及到公司资本的维持和稳定以及公司对外偿债的能力。《刑法》第159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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