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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律师刑事案件解读:阻碍民警执法 因妨害公务获刑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1-05-14 14:57)    点击:161
唐山市刑辩律师么翠艳为您讲解刑事案例
  男子在传唤过程中不配合民警执法,采用脚踢、嘴咬的方式予以反抗,其母持拖把、木棍进行威胁、推搡,并用木棍击打警车车头,致警车受损。近日,唐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妨害公务案,被告人杨某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杨某是某派出所办理的一起殴打他人案件的嫌疑人。派出所民警袁某带领辅警钟某、肖某、胡某、钟某驾驶警车(其中袁某、钟某身着制服)来到杨某家,依法传唤杨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杨某的妻子刘某谎称杨某外出办事。后袁某、张某在杨某卧室衣柜内找到杨某并依法对其戴上手铐将其带下楼至警车旁边,准备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杨某不予配合,并辱骂执法人员,王某(杨某之母)则持拖把前来阻止,推搡民警。后杨某被强行带上警车后座,由肖某、钟某分坐在其两边对其进行控制。为阻止民警带离杨某,王某继续手持拖把对民警袁某进行威胁,推搡,并将院门关闭不让民警、警车离开,还用脚踢踹警车右后门。期间,杨某在车内也进行激烈反抗,用脚踢蹬警车车门,致使警车右后门变形,并踢中钟某胸前位置,肖某见状欲用手抓杨某头部将其控制住,反被其用嘴咬伤右手手臂。支援民警到达后,王某为了阻止民警带离杨某又拿了一根木棍,并用木棍击打警车车头。整个过程僵持二三十分钟,杨某最终被民警带离现场。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警车右后门车的维修费用为人民币300元。王某被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唐山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王某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务,二人的行为均构成妨害公务罪。在共同犯罪中,杨某行为积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某作用较小,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王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达办案单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结合以上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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