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么翠艳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唐山刑辩律师说法:研究生考试替考如何处罚?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1-05-21 15:44)    点击:173
  唐山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研究生考试替考如何处罚?

  2015年10月间,被告人虎某通过他人联系被告人侯某某,让其代替自己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2015年12月26日上午,侯某某代替虎某参加上述考试中的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科目时,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二)裁判结果

  唐山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虎某让被告人侯某某代替自己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侯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情节,虎某具有自首的从轻情节,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以代替考试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虎某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么翠艳律师提供“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么翠艳律师,么翠艳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么翠艳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733336815,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么翠艳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唐山律师 | 唐山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么翠艳律师主页,您是第12916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