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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以案说法:开设网络赌场如何处罚?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1-05-21 15:47)    点击:150
  唐山刑事律师么翠艳为您解答:开设网络赌场如何处罚?

  2017年2月开始,被告人高某伙同谢某、林某、王某(均已判决)在唐山市某房内,利用微信号登录某软件,按照软件设定的赌博方式、赔率组建微信赌博群开设赌场,利用支付宝账号170*(开户人林某1)和151*(开户人林某)分别收受和返还参賭人员賭资,被告人高某负责为网络赌场垫资并占股,管理谢某、林某、王某及后加入该团伙的谢某1(已判决)共同维持网络赌场运作。2017年10月1日,上述人员搬近至由王某承租的位于唐山市路南区某房内继续运营网络赌场。同年10月15日,公安人员在该房内将谢某,林某、王某及谢某1抓获,并当场缴获银行卡5张、电脑1台笔记本1本等物(均已没收)经统计,上述支付宝账号返还参賭人员赌资共计人民币9396186.03元。2018年8月13日,公安人员在某足浴店抓获被告人高某,归案后,被告人高某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子惩处。被告人高某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高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高某是从犯,经查,被告人高某负责网络赌场的垫资并占股,管理网络赌场,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对该辩称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高某有坦白情节,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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