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唐山市二手车出口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1-05-25 14:50) 点击:245 |
推动二手车出口是稳外贸工作的创新业务,也是促进国内汽车消费升级的重要途径,对加快汽车产业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推动外贸创新发展具有重要积极作用。为积极稳妥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厘清我市在二手车车源整合、检测通关、售后保障、监管服务四个关键环节的责任,有序推进我市二手车出口工作,我市制定出台了《唐山市二手车出口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一、出台背景
2019年4月26日,《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支持在条件成熟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商贸函〔2019〕165号),明确支持在条件条件成熟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要求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城市要结合实际,综合考虑二手车车源整合能力、海外市场渠道、售后服务保障能力、信用记录等情况,严格甄选出口企业,建立企业考核与退出机制。2020年11月28日,商务部、公安部印发《关于扩大二手车出口业务地区范围的通知》(商贸函〔2020〕643号),新增20个城市获批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其中唐山市作为河北省唯一城市入围。为切实推进我市二手车出口业务,市商务局会同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曹妃甸片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唐山市二手车出口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在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
二、制定原则
一是对标上级政策文件。《暂行办法》内容以《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支持在条件成熟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及《商务部、公安部印发关于扩大二手车出口业务地区范围的通知》为依据,准确把握文件精神,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是借鉴首批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城市的经验。《暂行办法》充分借鉴了首批十个试点城市的实施方案或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进行了细化充实,在确保上级精神贯彻落实到位的同时,更加契合我市实际。三是突出我市特点优势。发挥我市在工业基础、汽车整车及零部件产业资源、交通联运等方面得天独厚的优势,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政策优势,优先在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曹妃甸片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条件成熟后逐步复制、推广至本市其他区域。
三、重要内容
《暂行办法》全文共分六章34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我市二手车出口业务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政策优势,优先在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曹妃甸片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条件成熟后逐步复制、推广至本市其他区域,以及相关概念。
第二章,出口企业准入。主要明确了开展二手车出口企业的准入条件。企业注册地点在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曹妃甸片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明晰,独立核算,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企业或企业投资方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固定资产;企业或企业投资方具有对外贸易或二手车交易相关经验,具有较强的二手车车源整合能力;企业或企业投资方具备海外贸易渠道,熟知出口目的国汽车产业政策;在出口目的国自建或合作形式建立与出口规模相匹配的境外维修、零配件供应能力及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第三章,出口企业责任义务。主要明确了出口企业开展业务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二手车出口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出口企业出口车辆应符合出口目的国标准要求,出口国无标准的,应符合国内关于二手车出口检验标准,并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产品检测报告;以及禁止出口车辆要求。
第四章,出口企业动态调整与退出。主要明确了对出口企业实行年度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分合格、限期整改和取消资质三个等级;对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解散或依法申请破产的;连续一年没有二手车出口实绩的;经相关部门查实,出口明确禁止出口车辆的;经海关查验出口车辆与实际报关信息不符且情节严重的;经相关部门查实,出口产品在国外有重大质量事件并对我国出口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列为‘严重失信’的;其他不适合继续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情形的企业,取消其二手车出口资质。
第五章,监督管理。明确了市商务局在二手车出口企业甄选、考核及退出,市公安局在依法办理机动车登记注销,曹妃甸海关在通关管理,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曹妃甸片区管委会在规范区域内出口企业及配套企业经营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开展招商引资工作、推动区域内二手车出口全产业链协调发展,以及其它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第六章,附则。主要明确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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