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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社会救助基金会资金支出办法》解读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1-05-28 16:06)    点击:236
  《唐山市社会救助基金会资金支出办法》解读

  2020年07月30日

  2020年3月,河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设立社会救助基金的指导意见》(冀政办〔2020〕34号),河北省民政厅下发《关于加快推进成立社会救助基金会的通知》。2020年4月,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设立社会救助基金的实施意见》(唐政办字〔2020〕37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精神,加强唐山市社会救助基金会的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基金在基本民生保障中的积极作用,市民政局于2020年7月9日正式印发《唐山市社会救助基金会资金支出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支出办法》),自7月10日起试行。

  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1.哪些群众可以申请社会救助基金的救助?

  答:社会救助基金重点救助在落实各项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或扶贫政策后,基本生活依然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户、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及其他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众。一般在其处于以下三种情形时予以救助:

  (1)因患重大疾病,在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策及商业保险之后,自负费用仍然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

  (2)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在有关部门落实救助政策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

  (3)因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以及其他原因,在有关部门落实灾害救助等政策之后,家庭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

  2.主要通过什么方式开展救助?

  答:救助采用货币支付和实物救助的方式进行,货币一般通过金融机构支付,特殊情况下也可发放现金。

  3.救助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根据不同困难程度原则上一次性给予每人不超过当年12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的救助。原则上一年内同一事由只救助一次,有特殊情况的不超过两次。特殊情况下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救助。

  4.如何获得社会救助基金会的救助?

  答:基金会对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的救助,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县(市、区)确认核发的程序办理。

  (1)个人申请。救助范围内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由本人向户口所在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本人因行动不便、智力障碍等原因不能提出申请的,其监护人、家属或村(居)委会可代为申请。村(居)委会接到申请后,成立专门评议小组认真研究申请人实际困难情况。经研究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呈报。

  (2)乡镇(街道)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子女或父母经济状况、所遇困难、享受各类社会保障政策情况逐一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级基金会确认。

  (3)县级确认核发。县级基金会受理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和乡镇(街道)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按标准予以核发,并将救助情况进行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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