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解读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1-05-28 16:08) 点击:269 |
《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8年4月25日经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后,予2018年9月29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的必要性 1998年,我市出台了《唐山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2010年法规集中清理时修正一次。原条例实施以来,对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原条例的大部分规定已不能适应我市房地产交易的实际需要,有必要进行全面修订。 一是执行国家上位法的需要。原条例实施后,国家又相继出台、修订了《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在房地产交易管理中的职能,对房地产交易管理、不动产登记进行了进一步调整和重新划分。为贯彻法制统一原则,有必要对原条例进行修订。 二是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的需要。近年来,我市房地产交易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同时,房地产市场各方主体受利益驱动,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群众投诉明显增加。如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预售、挪用预售资金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房,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个体工商户违法经营、以各种理由侵占或者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等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原条例规定较为原则和笼统,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充实。 三是明确房地产登记职责的需要。2014年1月中央编办出台的《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明确了国土和住建部门职责分工;2015年7月国土资源部、住建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房屋交易管理,做好与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序衔接及加强服务窗口建设工作;2015年9月住建部办公厅印发的《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进一步明确了交易管理部门的职能范围和操作规则。目前,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房屋产权登记职能已全部划归国土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因此,需要对原条例进行重新修订。 二、《条例》制定过程及依据 按照立法计划安排,从2016年底开始,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城建环资工委、市法制办、住建局、国土资源局抽调专人成立了联合起草组,根据调研结果,考虑到我市城乡一体化建设不断向前推进,对原条例名称进行了修改,去掉了“城市”二字,适用范围由“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扩大为“本市行政区域”,为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交易活动提供地方法律依据。2017年2至4月份,联合起草组根据工作实际重新研究起草了《条例》文本,在进一步完善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程序,切实加强商品房销售、存量房转让、交易资金监管、房屋抵押、房屋租赁、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的基础上,还增加了全面实行信息化管理制度、加强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管理和中介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形成了《条例(征求意见稿)》。5月份开始,通过中国唐山网站并印发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相关部门、深入部分县(市、区)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对《条例(征求意见稿)》做了进一步修改。8月10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毕开艾主持召开了《条例》修改进展情况汇报会,并逐条研究了法规文本;8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联合起草组再次对法规文本进行了集中讨论和修改完善;9月2日,胡国辉常务副市长主持召开了《条例》修订工作研讨会暨法制沙龙活动,对法规文本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9月2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10月30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审。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条例(修订草案)》印发立法咨询委员、有关单位和部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继续征求意见。2018年2月5日,市委第5次常委(扩大)会议在研究2018年立法计划(建议草案)时,对《条例》的制定提出了具体要求。4月12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城建环资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住建局就社会普遍关心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组织召开了《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根据市委常委会纪要精神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综合听证陈述人的意见以及社会各界、各有关部门的修改建议,法工委多次组织调研小组成员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向法制委员会提交了修改建议稿。4月17日,经市十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统一审议,形成了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4月25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了《条例》。 《条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吸纳了住建部关于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中介服务的有关规定。 三、《条例》的结构和主要内容 相对原条例,《条例》做了较大修改,其中90%的条款属于调整和新增内容。《条例》的结构由原来的八章四十四条调整为七章五十九条,分别是:总则、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房地产中介服务、法律责任和附则。 (一)增加了防范房地产转让风险的相关规定。一是增加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内容。2016年3月实施的《唐山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经实践证明,对商品房项目顺利建设,防止出现新的烂尾工程起到了积极作用。《条例》在第五条规定了本市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在第十五条设置了资金监管的具体规定,为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提供法律依据。二是增加了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内容。2015年1月实施的《唐山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暂行办法》,对有效遏制个别房地产中介机构侵占挪用房产交易资金,保障交易资金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条例》予以吸纳,在第五条规定了本市实行存量房交易资金自愿托管制度,在第十二条设置了资金托管的具体规定,为继续做好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工作提供法律支持。三是规定了鼓励和推行商品房现售。目前,我市大部分商品房销售项目为预售形式,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房地产开发门槛。而商品房现售可以使消费者直接购买现房,避免开发企业不能按时交房损害消费者利益。因此,第十三条规定了鼓励和推行商品房现售,在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对预售许可及条件、预售信息公示、严格预售广告管理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在第二十条规定了现售商品房的条件和要求。四是实行合同网签管理制度,遏制炒房行为。加强商品房的网络信息和动态管理,在第二十一条明确销售商品房网上签订买卖合同的要求。在第二十二条规定了销售商品房的禁止性行为。在第二十三条提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购买已取得预售许可或者符合现售条件的商品房,可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规和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二)完善了房地产抵押、预查封受理等业务办理程序。一是根据抵押房产类型明确办理程序。现产权登记职能已划归不动产登记部门,《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房地产抵押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商品房在建工程抵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简化了抵押程序,方便了办事主体。二是帮助开发企业破解资金紧张问题。2016年8月出台的《唐山市中心区房地产抵押暂行规定》,允许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已完工在建工程未销售部分办理抵押,有效缓解了我市房地产企业资金困难。为使该规定具有法律依据,《条例》将该内容纳入了第三章相关条款。三是根据房屋所有权登记情况明确了预查封受理部门。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司法机关查封房地产,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预查封房地产,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这样,既根据实际情况简化了办理程序,又有效避免了查封不到位等情况的发生。 (三)进一步细化了房屋租赁管理内容。为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2016年10月市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支持住房租赁消费。《条例》将其中内容纳入了第四章相关条款,并规定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建立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综合管理。 (四)进一步强化了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第五章,规范中介服务,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对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加强行业监督管理。明确了管理规范及禁止行为,加大对中介服务中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信用档案,加强社会监督。 (五)增加了楼盘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目前,我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网络和数据在全省率先实现了全市覆盖,各县(市、区)房地产交易数据可以实时归入市级系统中心数据库。2016年4月份,全省房地产市场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工作现场会在我市召开,在全省推广了我市经验做法。因此,《条例》将实行信息化管理制度、建立楼盘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纳入了各章相关条款,以实现交易、登记等部门间信息实时对接,信息共享,向社会提供公开、安全、高效的服务;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交易网络管理系统,实行合同网签管理,方便办事主体,提高工作效率。 四、《条例》出台的意义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提升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唐山深入推进依法治市进程中的重大制度举措,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提供了地方性法律依据,标志着我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将更加规范化、法治化,也将为唐山进一步提升房地产交易环境、推进“四最”品牌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强化房地产交易管理提供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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